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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票据财税问题,一文说全了!
时间:2020/7/16 点击:1626 
 

通行费票据财税问题,一文说全了!

问:

通行费票据五花八门,有财政部监制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有电子版和纸版,有征税也有不征税发票,有好几种税率或征收率,本文现做一集结,助您乱云飞渡仍从容。


答:

一、 纳税申报

通行费发票的税率栏一般可能涉及4种情况:3%(高速公路老项目)、5%(一、二级公路老项目)、9%(新项目)或者不征税(预存通行费、通行政府还贷公路)

1. 凭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 计算抵扣。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发票仍然计算抵扣进项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不可抵扣的发票:

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纸质发票;2018年6月30日之前税务机关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税务机关监制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请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以上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证确认、申报抵扣的期限。


三、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如果通行费发票份数很多,金额不大,建议将发票单独装订,平时不做抵扣,到期末汇总统一抵扣申报。

当然,如果符合财会〔2020〕6号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只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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